电视传媒的符号特征、价值判断及文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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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传媒的符号特征、价值判断及文化责任

电视传媒所特有的视听兼备、声画并茂的优势,使它在传播领域确立了重要地位。而电视节目传播以其深刻而广泛的影响力,更成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传播水平的显着标志。那么,电视传媒的“符号”有哪些特征,如何以它的符号特征为出发点,从深层次上认知它在价值实现过程中的双重性,进而更准确地把握它在现实社会文化情境中的责任,这是本文试图阐述的问题。

符号,是人类传播的要素。同为大众传播,电视与报纸、广播都需要借助符号,将信息传递给受众,刺激受众的感觉器官,从而使其获得感知。这其中,由于传播方式和手段的不同,传播使用的符号就不同。

电视传播符号鲜明的特征集中体现在它的综合性上。报纸的传播符号是文字和图片,诉诸受众的视觉感官;广播的传播符号是声音,诉诸受众的听觉感官,二者同属于单通道传播媒介。而电视则不同,它的传播符号是图像、声音、文字、色彩等多种符号的综合传播,同时作用于受众的听觉、视觉感官,是一种双通道传播媒介。

电视双通道的传播方式,构成了传播形式的视觉、听觉元素的丰富多样。从视觉画面上看,它有人物形态和现场环境,有照片、图表、动画等;从听觉形象上看,它又有旁白、解说、同期声、音响、音乐等。声、形、光、色等元素相互组合、碰撞,发挥出来的是综合传播优势,形成一个活跃的信息场,从面强化了信息力度,提高了传播效果。

电视传播效果的先进性显现出它与众不同的两个优势。一是事实氛围的传真性。电视可以成为事件发生、发展的现场记录。它通过具体的、典型的形象将事件原始现场景象的氛围,如实地、不加转述地全盘托给观众,使观众对事态具有直接的感知,产生“身临其境”之感。这种再现事实及氛围的传真性所带来的强烈现场感、真实感,是电视传播的优势所在。

二是深度涉入的参与性。人类最高级的感知形态是“亲历其境”,参与性在传播学上的含义,就是指受众对于传播内容的心理介入和传播过程的亲身介入。所谓传播内容的心理介入,就是指传播内容能引发受传者的联想和共鸣,进而认同传播者对新闻事实的价值评判,正所谓“心由境生”。参与性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观众对传播过程的亲身介入。观众通过运用“高度介入”,走入荧屏“抛头露面”,或“侃侃而谈”,或“娓娓道来”。深度涉入的参与性正是电视新闻另一优势的体现。

电视特有的符号特征,使它具有了较之其他传媒符号的明显优势。但它也同样存在着先天不足:其一,转瞬即逝,缺乏复现性;其二,过时不候,缺少自由度。

电视作为大众传媒,尽管在我国的历史并不长,但因其发展势头的强劲,从它覆盖的广度到它影响的深度,都不比西方的发达国家逊色。因此,我们对西方传播界已经认知,并且已经引起我国学术界注意:有关电视新闻传播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问题,同样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

迄今为止,电视传媒在西方所遭致的最严厉的批评,莫过于它所创造和传播的消费型大众文化,造成社会价值体系越来越缺乏深刻的思想内涵和高尚的审美意向,如此下去,最终将导致人类文化精神意义的丧失。

自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传播学者就有关电视对社会文化结构负面影响的探讨,主要是围绕三个方面问题展开的。

一是电视承载的大众文化缺乏深刻的思想意义。电视转瞬即逝的“看”的传输特性,使其较之以“读的精神”为主体的文字传播更多地富于承载感性而非理性、具象而非抽象的内容;反映到电视的符号传播中,则较重描述性而非阐释性,长于“传情”而非“达意”更非“说理”。因此,其内容就容易流于肤浅和表面化。

二是电视作用于大众文化难以达到较高精神层次。电视产品投入高、生产周期短,巨大的经济压力使之以吸引大量受众为目的,德弗勒?丹尼斯在《大众传播通论》中指出:“正是这种“大数法则”把适合大多数消费大众口味的大众文化带给了大众传播。”西方商业电视中常常会存在着有关犯罪、性、公众人物隐私及“软性”倾向,便体现出在“大数法则”指导下,对一般受众文化品位的曲意逢迎。这样,电视就容易停留在最能带来收视率的现实或潜在受众群体的理解和欣赏层面上。

三是电视塑造的大众文化缺少积极进取的活力。电视快速变幻的视听刺激,使受众在接受信息时,总处于海绵式的吞吐状态之中,面对大量纷繁的信息内容,只有被动选择之功,而无主动思考之力。因此,“作为吸收文化的方式,其危险性在于鼓励被动的文化,导致涉猎不精和慵散,引起注意力、记忆力、表达力的衰退”。

我们对西方传播学者这些对电视传播价值的认知观点如何再认知呢?最明智的选择就是在我国国情和电视传播现状的基础上,进行具体地分析和理性地把握。

西方学者的分析,虽然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电视业的实际状况,但这种状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只要从传播过程的两极主体——电视传播者和电视受众双方入手,提高对电视媒介的把握能力,就将有助于改变这种消费型文化价值取向,弘扬电视文化的积极因素。

一是融汇“三类构成要素”,强化承载功能。电视传播的“瞬态”特征,其视觉符号善于承载的,是形象而非抽象、个性而非概念的内容,要阐述复杂而深刻的理论问题,电视的线性输出方式实在难以给观众以认真思索和反复理解的机会,确有不易胜任之处。但解决难题并非不可能。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调查》、《新闻会客厅》等节目所采取的即时述评式、背景追踪式的电视深度报道,所带来的创造性效应,足以证明电视传播的局限性所导致的内容肤浅与表面化,是完全可以经由电视从业者的主观努力而有所消解与超越的。同时也表明电视传播的深度开拓,内容可以超越形式、元素能够改变形态——电视的结构形态并不只有视觉形象在起作用,“看”也是在与“听”和“读”相互作用之下的“看”,只要我们善于把握这三类构成要素的特征、作用及其间的界限,电视传播同样可以在“看”的基础上进行抽象、概括和阐释,其承载的文化内容,完全可以达到一定的深度,表现出一定的思想内涵。

二是强化主观调控作用,弱化“大数法则”。电视媒介作为传播工具,本身并无所谓文化上的深或浅、“精英”或“大众”、“高雅”或“平俗”之分。只有它传播的文化内容,以及由这些内容的传播而建构的社会文化形态,才具有上述区别。“大数法则”导致的低品位电视文化,并不是电视自身的品格缺陷,而是主观调控所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电视对受众趣味的迎合,以及由这种迎合而造成的受众消费型人格对社会文化的异化,对于商业电视来说,确实是一个不好自动摆脱的怪圈。于是,社会力量的适度调控便显得格外重要。在宏观把握与综合控制调度下,电视传播可以通过不断地寻求新的途径,不断地提高内容的格调,不断地优化节目形态,发挥出它对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构作用,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它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是调整收受习惯,优化多元取向。从电视吸受方式的角度看,有可能给观众的感官带来过度的刺激,从而损害思考能力、记忆能力,诱使身心失调。但是,电视并不是现代社会惟一的文化传媒,它的 “视听爆炸”对于人性品格的异化,是无节制、过量收受所致。受众过多地依赖于电视而放弃阅读和书写,也不是电视的过错。因此,只要适用得当,电视完全可以担起传播高尚文化的责任,而受众若能科学地认识过量收受可能导致对身心健康的损害,有意识地培养起积极、主动、适度收受的自觉性,并注意增加对电视以外其他文化的接触,那样,上述种种问题,也是能够得到解决的。

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出,电视传播的三种文化负面效应,在传、受双方的主观努力和社会合理调控之下,都能在不同程度和不同层次上得到化解与超越。

如何发挥电视传播的文化潜能,进而在强势信息传播的基础上,强化它的文化功能,体现人类崇高精神,借鉴优秀的外来文化,弘扬民族文化,引导社会文化健康发展,这是我国电视新闻从业者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我们应该看到,电视传播对社会文化进行的合理引导和积极建构,与其自身所担负的社会文化责任是密不可分的。这种文化责任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文化教育的责任。大众传播媒介是具有开启心智的功能,电视传媒必须承担起提出和解释社会目标及价值观的责任。电视传播影响巨大,更需要在传递信息同时,阐明社会目标和美德,对受众进行持续和广泛深入的社会文化教育,从总体上提高社会文化水准。电视文化的正效应,应当是“开机有益”,让受众在“求知、益智、励志、染情、赏心悦目”中,提高文化品位。应该说,我国的电视传媒包括电视新闻在内的大部分电视节目,都较好地履行了对受众进行这方面的文化教育的责任。但是近年来,有一种无害无益的“娱乐泛滥”的节目原则,正在对电视节目传播的文化责任产生着不良的影响。显而易见,以“无害无益”为价值取向,将导致电视节目媚俗、堕落倾向愈演愈烈,甚至泛滥成灾。长此以往,电视传播的文化教育功能将逐渐消退,其结果必然是“有害无益”。因此,对受众进行潜移默化的文化教育和文化熏陶,提高社会成员文化鉴赏力,是电视新闻传播必须承当的责任。

二是文化服务的责任。电视新闻传播的社会文化服务,包括为受众展示多种高品位的文化内容和文明水准,弘扬积极的文化精神,潜在地提高受众的思想情趣,开阔受众文化视野等间接服务。同时也包括利用电视的社会影响力,积极倡导社会文明之风,扶持社会文化事业等直接服务在内。但就我国电视新闻传播现状而言,前者尚且不足,后者亦显薄弱。尽管从中央到各级地方电视传播机构,逐渐开始注意发挥电视传播的渗透力,宣传社会道德规范的积极作用,通过电视组织了一些相当规模的如赈灾、救助等社会活动,也对我国社会团结进取、人文钟情关爱产生过积极影响。只是,这类电视参与社会的活动,从自身责任角度上看,缺乏责任主体应该具有的使命意识和行动上的自觉性;从传播媒介文化载体的层面上看,也缺乏必须具备的主动意识和操作上的系统性。

三是文化建构的责任。电视传播不仅仅表达各种各样的社会文化内容,而且在传播过程中,可以对一定的社会规范、行为准则、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审美意识予以肯定与否定、弘扬与贬抑、强调与弱化,为之赋予一定的文化意义,进而对社会文化产生影响。因此,在电视传播与社会文化发展的互动过程中,提倡健康向上的文化精神,帮助建构高品质的社会文化,同样是电视传播应当担负的重要责任。就我国当前社会而言,在外来文化的猛烈冲击下,通过电视传播延续中国历史文化源流,弘扬中华民族的悠久文化,努力去建构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中国特色文化,具有深远的意义。

电视传播对于我国社会的文化意义,必须通过传播主体的主观努力来实现。在电视新闻业者的社会道德约束和职业精神中,树立起自觉的文化规范,是确保电视传播社会文化责任的首要条件。

美国新闻批评家约翰?赫尔顿认为,“事实上,如果新闻工作一旦丧失道德价值,它即刻会变成一种对社会无用的东西,就会失去任何存在的理由。”基于电视传播对于社会文化的重要意义,健康的文化道德、高品质文化价值理想和前瞻性的文化取向,应该成为电视业者应须具备的重要素质。电视从业人员在接受“职业道德、职业精神”教育中,还应该从更高的层面上,将上述的“健康的文化道德”和“高品质的文化价值理想”以及“前瞻性的文化取向”置于其中。

许多传播学者将电视与人类的关系,划分为“人类对电视的迷恋”和“电视对人类的跟随”两个时期。由此看来,前者向后者的转变将成为电视业的历史性跨越。只要我们在电视的多重文化定位之下的今天,以不断强化社会文化责任感的进取姿态,及时地进行主观调适,扬其所长、避其所短,力争将其对社会文化格局的负面影响减到最低限度,电视传播就能够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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