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净化器的“三个国家标准”

导语:易匚品牌汇精选并编辑了各类与空气净化器相关的信息,希望能帮大家全方位的了解空气净化器,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的是:【空气净化器的“三个国家标准”】。空气净化器原理-工艺-技术篇:文章对空气净化器“三个国家标准”的标准概况、标准的积极意义等做了详细的介绍说明。

空气净化器的“三个国家标准”

1.标准概况

涉及到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空气净化器的国家标准有三个:1. GB21551.1- 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通则》,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2. GB21551.2- 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抗菌材料的特殊要求》,实施日期:2011年9月15日。3. GB21551.3- 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实施日期:2011年9月15日。以上三个国标都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并批准实施。这三个国标有三个标准的分号,(故在各自的标准文本中出现“本部分”的提法)但对应同一个总号,对涉及到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空气净化器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标准,其中第一个标准(GB21551.1- 2008 )主要内容是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标识。附录中列出抗菌、除菌、防霉部件卫生安全性评价和试验方法。第二个标准(GB21551.2- 2010)对抗细菌、抗霉菌材料提出评价要求和技术要求并在三个附录中列出试验方法。第三个标准(GB21551.3- 2010)的主要内容是对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室内空气净化器的卫生与功能要求、检验方法和标识加以规定,并在附录中对其抗菌(除菌)功能的评价和实验方法详加规定。以上三个国标,加上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4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和GB/T 18801 《空气净化器》,一共六个标准,对涉及到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空气净化器构成一个不可缺失的标准体系。

2.标准的积极意义

顾名思义,空气净化器是一种具有净化空气的电器。但近年来,对空气净化器的宣传有被夸大的不良倾向,特别是某些空气净化器厂家为了抢占市场,获得消费者的青睐,对空气净化器的宣传,不但是其净化空气的功能,而且简直就是把它们吹嘘成能杀灭空气中各种细菌和病毒的万能医用产品。市场上鱼目混珠的各种产品让消费者眼花缭乱:有的产品本身连起码的净化空气的功能都很差,更谈不上抗菌、除菌。也有的产品具有一定的净化功能,但还不够抗菌和除菌的功能。有的空气净化器可以抗部分细菌但被吹嘘成广谱抗菌产品。只有少数的空气净化器才真的名副其实。在这样的市场氛围情况下,如何让消费者有辨别的依据,如何让厂家有合适的设计目标和生产规范,如何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监管,出台一系列有关标准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某外商投资企业设计生产的一款空气净化器,自称是几百位专家耗时75000小时研发出来的。该产品的确具有良好的净化空气的功能,测试表明其具有比较高的CADR(单位时间内的洁净空气量)数值,(在高档上运行,CADR达到340m3/h)。即该产品对香烟烟雾、花粉和灰尘有相当好的过滤作用,从而使得经该空气净化器过滤后输出的空气得到了比较好的净化。但是其功能的宣传难免有夸大的嫌疑:其说明书中提到该产品能“有效滤净的空气污染物”达51种,其中被提到的有:病菌、病毒、流感嗜血杆菌、肺结核杆菌、冠状病毒、天花、甲型流感病毒、麻疹病毒、腮腺炎病毒。笔者未见到该厂家提供的权威机构的试验报告,不知厂家这样的宣传是否真的有根有据。此外该产品的说明书上还有“有效捕捉70多种微粒”的文字,而所列举的40多种微粒是病菌或病毒。该产品的净化功能主要来自HEPA的使用。所谓HEPA过滤器,(High 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 filter)就是高效空气微粒过滤器,公认的有效过滤微粒的直径可以小至0.3 m,(厂家在介绍HEPA的时候也是这么说的。)也就是说对于直径更小的病菌或病毒微粒是无法捕捉的。但该产品的说明书上所列举的70多种微粒中就有:粒子直径为0.024 m的大肠杆菌噬菌体,粒子直径为0.022 m的细小病菌B19,粒子直径为0.075 m的呼肠孤病毒,粒子直径为0.027 m的克沙奇病毒,和粒子直径为0.058 m的麻疹病毒。它们的直径都小于0.3 m。也就是说,HEPA无法捕捉到它们。而说明书上还声称对它们的滤净率分别高达99.999477%、99.999512%、99.995259%、99.999430和99.993772。 显然,这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GB21551.1- 2008对抗菌和除菌进行了定义。而GB21551.2- 2010和GB21551.3- 2010分别对抗菌和除菌做了定量的规定。根据对应的标准的规定和相应的试验方法,抗菌率大于或等于90%的才能评价为有抗细菌作用。而空气净化器的除菌性能必须在标准中规定的模拟现场和现场试验条件下运行1h,其抗菌(除菌)率大于或等于50%的才能评价为具有除菌功能。我们姑且不论50%这个指标是否定得合理,但有了这个指标的规定,至少是让厂家、消费者和监管单位有了评判的依据。回到前面提到的案例。厂家使用的措辞是“有效滤净的空气污染物”和“有效捕捉70多种微粒”加上列举的病菌病毒的名称。由于不是抗菌、除菌,该产品中所使用的HEPA过滤器和活性炭上所积累的病菌和病毒只会越积越多。如不及时更换并严格销毁就会变成新的藏污纳垢的污染源。如果是抗菌和除菌的,就没有这方面的顾虑了。现在按照上述三个国标的规定,就能对那些打擦边球的或者明显是误导的宣传做出辨别。

笔者注意到:GB21551.3-2010 规定,空气净化器本身所产生的有害物质应符合表3中的要求,这里提到的四种有害物质是:臭氧、紫外线、可挥发性有机物和可吸入颗粒物。这个规定体现了有关标准对产品的安全卫生的重视,特别是在GB/T 18801-2008 《空气净化器》中上述四种有害物质被忽视的情况下,能在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空气净化器的国家标准得到完善,是件大好事。

总而言之,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空气净化器的国家标准的出台实施,对规范空气净化器市场,引导厂家进行正确的设计,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强化质量技术监管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正如GB21551.1-2008第5.1条规定的那样:“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产品的标识、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国人的习惯,应当准确科学,不得带有误导消费者的明示与暗示,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词语。”笔者注意到,本文中提到的三个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空气净化器的国家标准都是强制性标准,(而不像GB/T 18801-2008 《空气净化器》只是个推荐性标准,)容不得不执行,它们即将带来的社会效益将是巨大的。

3.有关标准的改进探讨

3.1有关定义方面的改善

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GB21551.1-2008中的定义是:“在家庭、寓所和类似用途的场所,由非电器专业人士使用的电子和电器装置。”对此,笔者认为在文字表达方面和范围方面都欠妥。比如一台家用电冰箱,它的主要用途在于保存食品,使之在较低的环境温度下不易变质,延长保质期。一位电器的专业人士购置这样的电冰箱在家里使用很正常,但按照标准中的定义,似乎它就不是家用电器了。笔者认为:家用电器就是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各种电气器具。请参考《现代汉语词典》中“家用电器”的释义。所以,笔者浅见,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可以定义为:主要指在家庭及类似场所中日常生活使用的各种电气和电子器具。这样定义的主要目的在于把它与工业用途、医疗用途和其他用途区别开来。

2)抗菌和除菌

把这两个定义拿来一起讨论,是因为中文的含义和中国人的习惯影响有关。但从文字含义看,除菌的一定是抗菌的,而抗菌的未必是除菌的。除菌强调的是去除,所以,它往往与杀菌的意思很接近;而抗菌的含义往往是强调能抑制和阻止细菌的繁殖,但又不能完全排除杀菌的含义。但中国人的文字使用的确如标准中提到的那样,还有一个“符合中国人的习惯”的问题。我们长期使用的抗菌素或抗生素,它们的功效绝非仅仅是抑制某些病菌病毒,而多少含有杀灭病菌病毒的意思。如果改叫它们为杀菌素或杀生素,必然召来一片非议。

GB21551.1-2008中对抗菌的定义是:“采用化学、物理等方法杀灭细菌或妨碍细菌生长繁殖及其活性的过程。”而对除菌的定义是:“采用化学、物理等方法去除或减少作用对象上细菌、真菌的过程。”从上述的定义可以看出:它们采用的方法基本上是相同的;而抗菌的定义中明确提到了杀灭细菌,这与除菌定义中的“去除或减少作用对象上的细菌”是交叉或部分重复的。所不同的是:除菌的对象中多出了个真菌。而按照抗菌的定义只包括细菌而不包括真菌。而除菌的定义中明确提到了真菌。好多人认为真菌与细菌都有个菌字,从而认为真菌是细菌中的一种,其实不然。笔者搜索到的有关论述是:植物和动物都是由细胞组成的,细胞内都有细胞核。而微生物中只有真菌具有真正的细胞核和完整的细胞器,故又称真核细胞型微生物,例如酵母菌和青霉菌;细菌仅有原始核结构,无核膜和核仁,细胞器很少,属于原核细胞型微生物;而病毒则没有细胞结构,属于原生微生物。霉菌是真菌的一种。但现在标准中抗菌的定义仅仅是对细菌而言,并不包括真菌当然也不包括霉菌,那么还能称得上是抗菌的吗?笔者对此提出质疑。

还要一提的是,抗菌和除菌的英语翻译问题:GB21551.1-2008中对抗菌的翻译是antibacterial,笔者认为antibacterial是个形容词,与定义中的陈述不符。建议改成antibiosis。同理,除菌的英语翻译eliminating bacterial中的bacterial 是个形容词,它不合适做动名词eliminating的宾语。笔者建议把它改成eliminating bacterium。

3)净化率

GB21551.1-2008中对净化率的定义是:“器具在去除某一种空气污染物的洁净空气量与器具额定风量的比值,为器具去除该污染物的净化率。”笔者认为,这个定义属于空气净化器的范畴,与本标准要强调的抗菌、除菌并没有实质的关系。一台普通的空气净化器,不需要具备抗菌和除菌的功能,都可以按照这个定义来计算它对某种污染物的净化率。熟悉GB/T 18801-2002 《空气净化器》的人员知道,在该标准中对净化效率的定义就跟GB21551.1中对净化率的定义没有本质的区别。而GB/T 18801-2002 《空气净化器》并没有抗菌和除菌方面的要求。即使是注意到现在GB21551.1-2008引用的是GB/T 18801-2008 《空气净化器》的版本有关条款,而GB/T 18801-2008 《空气净化器》中已经没有了净化率或净化效率的定义,因而有必要做出补充定义,那么GB21551.1-2008也不该对净化率这个术语做出“antibacterial”英语翻译,因为从定义的内容看,与抗菌或除菌是没有实质上的联系。笔者的建议是净化率的英语表达应当改回GB/T 18801-2002 《空气净化器》中英语翻译“cleaning rate”,以免让国外的同行专家作为笑谈。

4)防霉等级

GB21551.1-2008中对防霉等级的定义是:“在防霉菌试验中用长霉等级表示防霉效果。”笔者的感觉是这个定义有点缺失,应当加上下面一句话:以长霉等级比较低的为防霉效果比较好。事实上,GB21551.2-2010中对长霉等级划分了5个等级,划分的依据是受试样品的长霉面积,长霉面积越大则长霉等级越高,详细见标准原文。

顺便一提的是:标准中防霉等级的英语翻译preventing mildew是不妥的,没有把意思表达出来。笔者建议改成:the grades of preventing mildew。

5)抗菌除菌空气净化器

GB21551.3-2010中对抗菌除菌空气净化器的定义是:“在一个容器内,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如过滤、吸附、降解等)使通过容器的空气中的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微生物浓度明显降低的装置。”笔者认为这个定义欠妥。笔者认为如果改成下面的定义更加明了:“对室内空气中的固态污染物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并且对有害人体健康的微生物浓度有明显降低或去除能力的家用或类似用途的电器装置。”笔者建议的定义兼顾了被GB 21551.3-2010所引用的GB/T 18801的有效版本,即2008年版本中的定义:“对室内空气中的固态污染物、气态污染物浓度等具有一定去除能力的电器装置。”又强调了抗菌和除菌功能,即减少或去除有害人体健康的微生物浓度。再者是不忘它是个电器装置。之所以要强调对人体有害的微生物是因为并非所有的微生物对人的健康都是有害的。笔者之所以不赞同有关容器的提法是因为:容器通常是指用来盛物品的器具,尽管可以是不密封的,甚至可以是稀疏的,但几乎所有的容器是要保持住所盛的物品的。例如:竹篮,可以认为是一种容器,可以用它去市场买菜。但人们常说竹篮打水一场空,可见它不是设计用来打水的。此外,在翻译成英语的时候,容器往往翻译成container或vessel,它与空气净化器这样一种家用电器(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 )是沾不上边的。

顺便一提的是“抗菌除菌空气净化器”这个术语在GB21551.3-2010中的英语翻译居然是air cleaner。这与普通的不具备抗菌除菌功能的空气净化器的英语翻译没有什么两样。笔者认为,这个译法没有把抗菌除菌的重要定语翻译出来,因而是不妥的。笔者建议改成:air cleaners with the function of antibiosis or eliminating bacterium。

6)防霉材料的英译问题

在国标GB 21551.1-2008 的术语和定义中,抗菌材料和防霉材料这两个术语都被翻译成了antibacterial materials。对此,笔者认为不妥。如前述,既然霉菌是属于真菌的范畴,而只有在除菌的定义中才涉及到真菌,抗菌的定义仅涉及到细菌,不涉及到真菌。而真菌与细菌是不同的,所以它们的翻译应当有所差别。反过来说,来自欧美的同行,面对antibacterial materials的术语,他们该想到的是抗菌材料还是防霉材料?笔者建议,维持抗菌材料的翻译,但是把防霉材料翻译成:mildew proofing materials。

3.2三个标准的名称的英语翻译问题

GB21551.1- 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通则》,标准中给出的英语翻译为:“General requirement of antibacterial and cleaning function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笔者的建议是把上面的翻译中的两个介词的位置对调,以符合英语用法的习惯,即改成:“General requirement for antibacterial and cleaning function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简述理由如下:对于requirement for M 结构的表达,M是被要求的对象,而不是发出要求的主体。例如参考文献[6]提到的requirement for用法,并有下列的例句:“English 4 is a requirement for English majors. (达到)英语四级水平是对英语专业学生的要求。The minimum requirement for the post was a degree in engineering. 这个职位的起码要求是具有工程学的学位。”而对于requirement of N 结构的表达,N是发出要求的主体,有下面的例句:“If you are installing a new bathroom, it has to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the Building Regulations. 建新的浴室必须符合《建筑法规》的规定。”

同理,GB 21551.2-2010 标准名称中(对抗菌材料的)特殊要求不宜翻译为particular requirement of material,而建议改成:particular requirement for material。GB 21551.3-2010 标准名称中(对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不宜翻译为particular requirement of air cleaner,而建议改成:particular requirement for air cleaner。

4.标准的推行问题探讨

4.1菌种问题

GB 21551.1 -2008 附录中明确列出的试验用菌只有金黄色葡萄球菌 AS 1.89等同ATCC 6538 p和大肠埃希氏菌 AS 1.90两种。但其后有个注释:“根据家用电器的使用要求,也可选用其他菌种或菌株作为试验用菌,但所有菌种或菌株必须由国家相应菌种保管中心提供并在报告中注明试验用菌品种及分类号”。

笔者认为,上述的规定在实际贯彻中会有问题:除了GB 21551.1 -2008明确规定的两种菌种以外,选用其他菌种或菌株作为试验用菌,能否得到消费者的认同?厂家和消费者是否各执一词?笔者更倾向于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家们明确提出常见的多种菌种或菌株的名称,并在国标GB 21551.1中详细列出。即使是对于厂家,也有这方面的需求,毕竟多数的空气净化器厂家是电子类企业,在对菌种或菌株的认识方面不可能非常专业。例如:本公司在2009年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对本公司的ADA981型的空气净化器进行了空气消毒模拟试验,试验报告(报告编号2008KF0599)的检验结论是:“经三次重复试验,结果表明:在温度为20℃~23℃,相对湿度在50% ~ 55%的试验条件下,开启奥得奥空气净化器(ADA981型),并设置风速为“H”档,运行2h后,对20 m3空间内的白色葡萄球菌的杀灭率为99.98%。”试验报告中提到的白色葡萄球菌是否合适?它与GB 21551.1 -2008 附录中明确列出的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同。好在GB 21551.3 -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中的附录A中明确规定:试验用菌为白色葡萄球菌 8032。这才消除了疑虑,不再菌种问题上发生争议。

4.2 菌种的来源问题

GB 21551.1-2008附录中的注:“根据家用电器的使用要求,也可选用其他菌种或菌株作为试验用菌,但所有菌种或菌株必须由国家相应菌种保管中心提供并在报告中注明试验用菌品种及分类号。”这个规定可能对各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执法带来难度。以本公司为例,由于本公司是厦门市乃至福建省最具规模的空气净化器厂家,产品多年来受到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抽查,保持历年合格的记录。但如果今后要对本公司的抗菌、除菌空气净化器产品进行检测,而所用的菌种或菌株必须由国家相应菌种保管中心提供,恐怕就不是那么方便了。能否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对于厂家来说,只好再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进行试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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